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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
360 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1152號10樓之1
國家存在之目的在於維護民眾權益,司法制度誠屬定分止爭之重要一環,一般重於事實發生後之訴訟解決,事證蒐集與訴訟技巧使得法官(刑事案件尚有檢察官)、律師成為此環中所不可或缺之角色,惟「必也使無訟乎」,基於預防訴訟觀點,公證制度毋寧著重於防範未然,民眾基於意思自主,可於公證程序中立於主導地位,公證人則本於豐富專業知識,以公正、公平態度,協助指導契約等各項法律法行,務使當事人間心悅誠服,不生爭訟。而各種文件之證更使其合法性、證據性、通用性增加,足以便利日常生活使用。凡此皆賴健全之公證制度,公證人更是與法官、律師成為鼎足三立之社會和諧力量。
公證新制的優點為民眾提供了法院公證外的另一便利管道,民眾不用再受制於法院,可以有不同的多元選擇。
公證人詳細資訊
葉詠翔(91年公證人高考第5名,94年律師高考第34名)
學歷
台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畢業
台灣大學法學碩士(基礎法學組)
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生(北京)
經歷
國防部新店監獄軍法預官
台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敏律聯合事務所公證人(6年)
苗栗地方法院所處民間公證人葉詠翔事務所公證人(現職)